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日前发布结案信息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6月17日宣布,被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须对“王者荣耀”商标诉争行政案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因原裁定损害了腾讯公司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
据澎湃新闻报道,《王者荣耀》是腾讯自2015年10月起开始运营的一款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腾讯公司于当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了第41、第9类、第25类、第28类、16类等11件“王者荣耀”商标,于2016年11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而贵州一酒业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也为其商品申请注册了“王者荣耀”文字商标。
2018年6月19日,腾讯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王者荣耀”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带有夸大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贵州该酒业的注册商标予以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这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腾讯公司认为,贵州酒业公司对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意图,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的注册问题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6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充分考虑网络游戏产品在生命周期、营销推广策略、用户规模、玩家群体、网络效应等方面的产业特点,在判决中明确了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保护的考量因素,并进行了详细阐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者荣耀》游戏的上线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在案证据表明该游戏上线之初即受到广泛关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王者荣耀》游戏理应知晓,且该游戏知名度所及的范围涉及日常生活领域,故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善意。且第三人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看出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因此,被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须对“王者荣耀”商标诉争行政案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