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高票通过涉港国安立法决定和首部《民法典》

据新华社北京28日报道,北京当地时间下午,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报道说,这是中国“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据报道,投票表决统计显示,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大会还以2882票赞成、3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李克強总理的政府工作報告。大会还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的首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大作出决定。

决定分导语和正文。导语中指,近来香港国家安全风险突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国家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正文部分共7条。

决定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决定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决定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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